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条件: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3.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软件源程序代码;
(3) 软件文档,包括:用户使用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等。
版权登记范围:
负责办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相关的证明文件。
(1)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4.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5.封存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
1. 自然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其它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